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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起,一批新的货运政策来了

时间:2023-01-05

22年已近过去了,在这一年中,大家会有遗憾,但更多的是温暖、欣喜、努力。在新的一年中,各位卡友也要好好生活呀。团长给大家盘点了23年实施的货运政策,看看有没有你需要的呢?

01

财务部
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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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现就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三、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四、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本公告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02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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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中规定,重型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禁止拼装或者非法改装货物运输车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的监管责任。
03

广东省
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B车用汽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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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序开展油品升级工作
自2023年1月1日起,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全面供应国ⅥB车用汽油(乙醇汽油试点加油站同步供应国ⅥB车用E10乙醇汽油),同时停止在省内销售低于国ⅥB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

省内成品油生产企业应于2022年8月31日前形成生产国ⅥB车用汽油的能力,9月1日起生产国ⅥB车用汽油,10月1日起向广东省内全面提供国ⅥB车用汽油。省内成品油销售企业自2022年9月1日起逐步有序置换国ⅥB车用汽油。

二、国ⅥB车用汽油质量要求
全省范围内销售的国ⅥB车用汽油应符合《车用汽油》(GB17930-2016)表4规定的技术要求,车用乙醇汽油应符合《车用乙醇汽油(E10)》(GB18351-2017)表3规定的技术要求,全年蒸汽压均不超过60KPa,并销售92号、95号、98号产品。

三、及时更新加油站油品标识
全省加油站必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ⅥB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明确标注名称、牌号和等级。

四、加强舆论宣传
各地要及时发布推广使用通告,向社会公布供应时间和范围,并公布车用燃油质量、计量和价格问题投诉举报电话等,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五、加强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综合整治,密切关注油品标准和质量状况,坚决整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
04

上海市
关于实施污染物排放远程在线监控重型柴油车
免于排放检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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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实施污染物排放远程在线监控重型柴油车免于排放检验的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实施对象。安装污染物排放远程在线监控终端并接入上海市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平台,且在上海市内检验的沪牌重型柴油车。

二、排放免检条件。在数据统计周期内,污染物排放远程在线监控运行正常且符合《实施污染物排放远程在线监控重型柴油车免于排放检验技术要求(试行)》(见附件),同时不存在经路检路查、入户监督抽测和遥感监测等手段查实排放超标记录的车辆。

三、排放免检车辆认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放免检相应条件对联网车辆进行综合评判,筛选出数据统计周期内符合排放免检的车辆。

四、排放免检情况查询。车主可通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sh.gov.cn)查询符合排放免检的车辆信息,也可咨询上海市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车主如对车辆不符合排放免检存疑,可以通过电子邮箱(shjdcgl@163.com)咨询。

五、其他。全市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排放免检车辆不收取排放检验费用。排放免检车辆视作通过定期排放检验,但仍需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
05

江苏省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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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治超工作范围。将《办法》的适用范围由“治理公路超限运输”调整为“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同时将超限超载运输的“源头管理”等有关内容也纳入治理范围。

二是强化政府组织领导。明确政府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将治超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加强机构、人员保障,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形成政府主导的公路治超责任闭环。

三是细化完善源头管理。明确车辆生产企业义务,进一步界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范围与标准,细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义务,明确装载环节监管要求。

四是完善路面通行管理。明确道路运输相关要求,细化大件运输通行要求,固化路面联合执法机制,落实桥涵定期排查要求。